中共泰安长城中学委员会
关于规范党员徽章佩戴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亮明党员身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制定党员徽章佩戴规定如下:
1、党员徽章佩戴的对象为在职在岗的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员徽章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3、全体党员在参加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党员代表大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表彰、走访慰问、志愿服务、观摩学习先进党组织、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课等党员活动的时候或场合,应佩戴党员徽章,亮明身份,严格自我要求,树立党员良好形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员徽章的尊严,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员徽章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员徽章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泰安长城中学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