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2019/1/25 8:22:13

 
各县市区党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过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好《条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肃开展监管
各级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及所辖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落实《条例》要求的情况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落实《条例》要求情况作为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抄报有关情况。
二、坚持以身作则
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落实《条例》要求,自觉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责任,不得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自觉主动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好亲属、朋友及周边群众遵守政策,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本人、家属及直系亲属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法律责任
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1.中共泰安市委批转中共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实施工作建议方案的请示的通知
2.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3.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4.查处的案件情况
 
 
            泰安市烟花爆竹
            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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